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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中等职业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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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沧州工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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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2-03
|
21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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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电子注册,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提供支持。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三条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并从事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每年9月30日前,民办中等到职业学校要将上一学年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附有关账表)、受助学生名单报审批机关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或未能足额提取经费用于校内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财政部门将不安排其国家助学金经费预算。
第十四条 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项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国家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未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尊重,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财政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助学金资金和资助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省将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开展好、成绩突出的地区和学校予以表彰。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县(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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