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优化了职业教育的构成体系
为了发挥职业教育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提升职业教育地位,保证受教育者在职业生涯的不同阶段接受相应的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推动职业生涯发展,获得公平的受教育机会,享受平等的待遇,新《职教法》在职业教育体系构建方面注重协调平衡职业教育内外部关系,构建纵向贯通和横向融通的“立体交叉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新《职教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国家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这一体系的建立将有助于解决职业教育内部职业学校教育、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缺乏融通的问题,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不能互通的问题,以及不同层次职业教育不能贯通的问题。新《职教法》有效地解决了我国现存不同种类职业教育的融通问题,强调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国家采取措施,大力发展技工教育。职业培训包括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级分类实施。这些规定有助充分发挥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职业学校之外的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中的作用,真正满足离开学校,处于不同职业生涯阶段的劳动者终身对职业技术技能提升的需要。同时,有效解决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融通的问题,将大大提高劳动者参加各种职业教育的积极性。这种纵向贯通、横向融通,兼顾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推进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协调发展,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的体系,为义务教育后的劳动者提供接受不同种类和层次的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打开了通道。
6、融通了职业教育的成果证书
为配合具有贯通和融通特点以及立体交叉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实施,新《职教法》具体规定了不同种类的职业教育证书以及这些证书之间的融通互认,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证书的融通互认。在证书方面,新《职教法》强调“接受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劳动者获得相应的证书,作为其从业的凭证”。规定职业教育实行“结合职业分类、职业标准、职业发展需求,制定教育标准或者培训方案,实行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接受职业学校教育,达到相应学业要求,经学校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接受职业培训,经职业培训机构或者职业学校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经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机构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证书互认方面,新《职教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接受职业培训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证书等学习成果,经职业学校认定,可以转化为相应的学历教育学分;达到相应职业学校学业要求的,可以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接受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可以依法申请相应学位。长期以来,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之间的学习成果不能互融通和互认,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之间的学习成果不能融通互认,成了限制劳动者根据意愿和需要选择不同种类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之间的一道鸿沟。新《职教法》实行各种证书和学分互认,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的规定,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之间、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之间架起了一座互认融通的“立交桥”,这座立交桥的畅通,必将大大促进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之间,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之间的融通贯通。
7、强化了职业教育办学主体
为了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尤其是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积极作用,新《职教法》强调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平等参与职业教育,通过多种层次、多种形式,多元化推进职业教育。新《职教法》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层次和形式的职业教育,推进多元办学,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国家鼓励、指导、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以及企业、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办学能力、社会需求,依法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新《职教法》特别强调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作用,第一次明确提出企业是职业教育的重要办学主体,“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鼓励企业利用资本等资源,举办高质量的职业教育,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培训上岗制度。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为了发挥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作用,新《职教法》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可以用于举办职业教育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等合理用途,其中用于企业一线职工职业教育的经费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到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接受职业教育的,应当在其接受职业教育期间依法支付工资,保障相关待遇。此外,新《职教法》还规定应发挥企业在职业教育评价方面的作用,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吸纳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评价。企业是用人的主体,理应成为职业教育的主体,新《职教法》对企业在职业教育中主体地位的确立以及鼓励和支持的规定,将改变过去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不够,积极性不高,职业教育与企业需求脱节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