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丰富了职业教育的形式方式
为了培养高素质的技术技能人才,促进就业创业,支持产业发展,新《职教法》强调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在专业设置、招生、培养、考核和使用等方面,都要以市场为导向,服务社会经济发展,为产业提供人才支撑,以行业发展企业需求为出发点,在实施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时,做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新《职教法》规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在实施职业教育时应当注重产教融合,实行校企合作。国家鼓励职业学校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师资队伍建设、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设计、教学实施、质量评价、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技术技能创新平台、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相关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建立合作机制。职业学校的建设要充分听取行业、企业、学生的意见,可以通过咨询、协商等多种形式,听取行业组织、企业、学校毕业生等方面代表的意见,发挥其参与学校建设、支持学校发展的作用。职业学校要建立就业创业促进机制,为学生提供多种形式的职业指导和就业创业服务,如职业规划、职业体验、求职指导等服务,增强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通过与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开展订单培养等多种形式进行合作。新《职教法》特别强调有条件的企业与职业学习和职业培训机构合作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引导企业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鼓励和支持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特别是产教融合型企业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合作,对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学徒培训,或者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新《职教法》对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实习基地,职业指导,订单式培训,学徒制培训等职业教育形式方式的规定,将有助于解决职业教育与市场脱节,与企业用人联系不紧密,学生的知识和技能不能满足企业的要求,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在专业设置,课程开发,师资队伍,教学实施,学生招收,学习评价,实习就业等方面,与企业合作不够等问题。
9、平等了职业教育的机会待遇
为了全面提升职业教育的地位,新《职教法》在平等职业教育机会待遇方面,对从事职业教育工作的教师和接受职业教育的学生的发展机会和待遇方面,做出了专门规定。在教师机会与待遇方面,新《职教法》要求提高职业教育教师的专业素质与社会地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保证职业教育教师队伍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国家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提升职业教育教师的素质和职业发展机会。在岗位设置和职称评定方面,国家建立健全符合职业教育特点和发展要求的职业学校教师岗位设置和职务(职称)评聘制度。在受职业教育者的机会和待遇方面,新《职教法》规定,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在升学方面,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在就业和职业发展方面,新《职教法》规定特别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职业学校毕业生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新《职教法》的这些规定,必将改变社会对受职业教育者只能当工人做“蓝领”,而不能当管理者做“白领”的固化认识,真正提高职业教育的社会认知度。
10、强化了职业教育的法律权益
为了有效保护职业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的权益,发挥实习的应有作用,提升实习的质量,新《职教法》特别强调对职业学校学生权益的保护,规定“职业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新《职教法》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安排实习岗位,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实习。接纳实习的单位应当保障学生在实习期间按照规定享受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签订实习协议,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实习实训学生的指导,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协商实习单位安排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匹配的岗位,明确实习实训内容和标准,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实习实训,不得违反相关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通过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学生实习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学生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安排学生实习,是职业学校学生与企业建立联系,将在学校所学到的专业知识应用于就业岗位,提升实际操作能力,增强就业能力的重要机会和方式。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单位和个人受利益驱动,以实习为名组织学生到企业生产“流水线”上务工,违规安排加班和夜班、强制实习、收费实习、实习专业不对口等问题长期存在。相信新《职教法》对学生实习权益的这些保护规定,将有效保护学生实习的权益,使学生在实习期间权益受到侵害问题得到遏制,真正发挥实习的作用。(作者邓宝山,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院特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