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系建设无疑也是这几十年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伟大成就之一,其最大的价值在于改变了职业教育在整个“大教育”体系中的定位,形成了教育体系典型的“双轨制”结构。新《职业教育法》从体现经济发展的需求性、体现终身学习的开放性、体现职业教育的系统性,以法律形式对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作出了规范,特别是明确规定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其中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
这些规范、规定,标志着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进入法治化阶段,也意味着职业教育“类型”定位的法律稳固,这必将给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带来深远的影响。首先,在认识上,有利于破除“重普轻职”的传统观念,以往职业教育是“二流教育”“次等教育”的说法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适合的教育”。其次,在制度上,学生上升通道已经打通,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沟通更加顺畅,接受职业教育不再是“断头路”,形成了从中职、专科、本科到研究生的“直通车”;在行动上,要把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区分开来,特别是要把科学与技术、知识与技能区分开来。践行类型教育新理念,必将有力消除社会对职业教育的歧视与偏见,为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推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既自成体系又相互融通,推进建设“一体两翼”的高质量教育体系提供法理依据。
第三,新《职业教育法》是巩固职业教育改革成果、把成熟改革举措上升为法律制度的战略之举。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就职业教育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职业教育在固本培元、守正创新中着力固根基、补短板、强弱项、扬优势,整体面貌发生格局性变化。实践迫切需要将党中央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规范、把成熟的改革举措上升为法律制度,为职业教育的制度供给提供法治保障,推动职业教育行稳致远。
新《职业教育法》充分融入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政策举措,凝聚着我们党发展职业教育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是推动实现职业教育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保证职业教育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确保职业教育改革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
第四,新《职业教育法》是清除体制机制障碍、凝聚职业教育发展合力的有力保证。
随着职业教育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中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前进的道路上还有一些顽瘴痼疾亟须从法律层面来革新破除。
此次修法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直面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中的关键问题,不仅从制度、体制、机制上进一步破除阻碍或者不利于职业教育发展的限制性、歧视性规定,鼓励、保障行业、企业和学校以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为目标,加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内优结构、外强特色,提高吸引力和贡献力,让职业教育从法律形式上的同等地位真正成为人们心目中的同等地位。